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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丽等与赵振军等交通肇事赔偿***上诉案

1、上诉人周春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***一案,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***(2008)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2、法律主观:对交通事故***判决不服该如何上诉对交通事故***判决不服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***提起上诉,提交上诉状,相关证据等。

3、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、被告人陈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***一案,提出答辩意见如下: 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。

4、第二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,期限为三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,期限为一个月。

5、某县公安局违法干预经济***,超越职权,关押原告的行为违法无据,请求撤销某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、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,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(包括误工费损失1200元,厂内围墙被毁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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